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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商标注册怎样才能顺利通过商标审查“第一关”

作者:唐山昌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30 08:10:52

唐山商标注册是商标使用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前提和条件,只有经核准注册的商标,才受法律保护。唐山商标注册时提交的商标申请各类书式审查,是商标审查的第一道关口,目前在书式审查环节对不符合规定的申请条件会直接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申请日期不予保留。

商标注册是商标使用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前提和条件,只有经核准注册的商标,才受法律保护。2015年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审查协作中心书式审查部门共审查各类申请327.4万件,其中不予受理量为7.4万件,占全年申请量的2.28%。那么,商标注册怎样才能顺利通过商标审查 ;第一关今天小编将为大家详细解读。商标注册是商标使用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前提和条件,只有经核准注册的商标,才受法律保护。  

一、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注意事项:1、申请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提交身份证明文件。以个人名义申请商标注册的,还应提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你可以证明其以本人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经营合同或其他证明文件,提交的经营范围证明材料应该代理机构公章。2、商标图样要贴在图样框内正中间,不要太靠近边框,图样与边框间留一点空白。商标图样对比度要适中。3、指定颜色或颜色组合商标应同时提交商标图样的黑白稿1张。纸质申请件应将商标的黑白墨稿直接打印或粘贴在一张空白A4纸的正中间,附在申请文件的最后一页;以颜色组合商标申请注册的,应按照规定在申请书予以声明,并在商标说明栏注明色标及商标的使用方式方法。需要注意的是:指定颜色的商标不能勾选选项。想了解请点击颜色组合商标注册申请及注意的地方:4、申请书上粘贴或打印的商标图样与代理委托书上填写的商标描述必须一致。5、网上申请中,委托书中必须勾选相应的委托事项。6、代理机构应在申请书上加盖公章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由商标代理从业人员在申请书上签字。7、如果申请人是国外或港澳台地区的必须填写 ;外国申请人国内接收人 ;国内接收人地址 ;、邮编栏等信息;国内申请人则不能填写上述三个栏目。商标注册是商标使用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前提和条件,只有经核准注册的商标,才受法律保护。8、身份证明文件为外文的,应同时提交身份证明文件的中文译文,代理机构应在身份证明文件的中文译文上加盖公章。  

二、其他商标申请文件的注意的地方 其他申请文件主要包括:商标变更、转让、许可、续展、撤三。  

三、注销、更正、补发变更、撤回商标注册申请等,这些申请书的填写除参考中注册申请书是的注意事项外,还应该根据申请的业务类型,按照《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要求,提交相应的文件。商标注册是商标使用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前提和条件,只有经核准注册的商标,才受法律保护。 注册商标的流程是非常繁琐的,选择一家专业的商标注册代理机构能让您在注册商标更方便快捷。

商标与企业名称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商标是区别不同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由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构成;企业名称是区别不同市场主体的标志,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构成,其中字号是区别不同企业的主要标志。商标与企业名称又有密切联系,尤其是它们在将本企业与其它企业、本商品与其它商品相区别的作用上十分类似。

企业名称与本企业商品所使用的商标可以相同,也可以不同,有的企业在商标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后就将商标改作为企业名称的核心部分来使用,如原青岛电冰箱总厂改为“海尔集团公司”,原今日集团更名为“乐百氏”。也有一部分企业为打开市场销路,在感觉到法律对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规定得较为严厉后,便转而考虑将他人的商标拿来作为自己企业名称的一部分使用,即产生了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的冲突问题,其实这也属侵犯他人商标权的行为.  

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的冲突包括:

1、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被其它企业有意或者无意地作为企业名称的一部分使用,即企业名称权侵犯商标权;

2、将它人有一定知名度的企业名称中的显著部分作为商标使用,即商标权侵犯企业名称权。先进的信息传播方式使商标知名度的创立时间愈来愈短,相比之下,企业名称创出知名度的机会和难度要大得多,故企业名称权侵犯商标权的情况要远多于商标权侵犯企业名称权的情况。

我国法律法规对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冲突问题如何解决呢?  一、1991年9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未充分估计到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冲突的诸多情况,其在第9条中规定“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一)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二)可以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三)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第5条还规定“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上级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下级登记主管机关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对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要求登记主管机关予以纠正。”按照上述规定,企业名称权侵犯了他人商标权应适用“可以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但此种标准对个人的主观判断依赖很大,不同的社会背景,文化程度、行业特点、心理状态等都可能造成大相径庭的判断结果。故不具备法条应有的清晰性和明确性,导致有关部门在实际执行中的有意或无意的偏差。

二、1992年后,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深化,企业名称侵犯商标权的情况开始浮出水面,91年《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有关条款明显滞后现实的发展。1993年12月1日,《反不正当竞争法》出台,这部肩负维护市场公平重任的法律仍然未对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冲突现象予以足够重视。其对企业名称权侵犯商标权的情况没有丝毫触及,对于侵犯企业名称权现象则规定了一个十分模糊的标准“使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第五条第3款)。1996年6月1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关于禁止擅自将他人注册商标用作专卖店(专修店)企业名称及营业招牌的通知》(工商标字[1996]第157号)。此通知针对“有些地方的商品销售网点和提供某种服务的站点,未经商标注册人允许,擅自将其注册商标作为自己的企业名称或营业招牌使用。

三、由于上述法律文件一直未能彻底解决企业名称与商标权冲突问题,企业权益被恶意侵害现象普遍存在,不仅在个体上使企业权益受到侵害,也从整体上损害了我国市场经济体制规范化、法治化建设过程,直接反映了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在进一步深入改革、准备加入WTO法律条件上的不足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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